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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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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1年11月23日 18:30:58 作者:admin123 点击:

近年来,跟着乡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新式交通工具不断面世,电动自行车凭借着经济实用、便利快捷、绿色环保、价格低廉和易于操作等优势,受到了越来越多乡村顾客的喜爱。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很多规划最高时速、空车质量或许外形尺寸不契合非机动车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交通工具。合肥律师认为尤其是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现在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一些不法制造厂商将电动自行车的时速、载重、外形等进行很多的非法处理,使其超越了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委2018年5月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才能、最高规划车速不超越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越55千克。路途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则: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许牵引,上路途行进的供人员乘用或许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许畜力驱动,上路途行进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规划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契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关于超支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是否认定为机动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刑事审判辅导案例》中给出了清晰答复: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之前,超支电动自行车不归于机动车,醉酒驾驭超支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不构成风险驾驭罪。合肥律师从以下四方面具体分析:


一是从法令规则来看,国家法令没有清晰规则电动自行车归于机动车,且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进一步强调了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将超支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没有法令依据。现有的机动车国标和路途交通安全法都没有规则超支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现有的其他法令、行政法规也没有清晰规则超支电动自行车归于机动车,因此不能对机动车做扩大解说,不能将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认定为风险驾驭罪。


二是从路途行政管理来看,国家没有对超支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则,机动车在上路行进前,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的挂号审查,获得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和行进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机动车驾驭人还应当考取机动车驾驭证,可是关于非机动车无清晰规则。新国标出台后,部分省市也相应制定出台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北京市为例,2018年11月施行的、过渡期为3年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要点加强了对车辆生产、出售、挂号、通行等要点环节的管理,并清晰规则过渡期满后超支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途行进,可是关于依然上路途行进的超支电动自行车是否就当然视为机动车无清晰规则。一起关于未制定出台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省份,如果将超支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进行管理,做上述工作将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和时刻,交通管理部分在现阶段无法做到。


三是从普通百姓视点看,老百姓普遍认为超支电动自行车不归于机动车,对醉酒驾驭超支电动自行车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知道。与故意伤害、强奸、掠夺等违法不同,风险驾驭罪是行政犯,对行为人的违法性知道要求更高,不只要求其知道自己是在驾驭的事实,还要求其知道驾驭的车辆归于法令意义上的机动车。可是老百姓购买电动自行车一方面是因为便利,另一方面就是因为电动自行车不需要像机动车那样考证、挂牌、交保险等,当有些电动自行车超支时,老百姓依然不认为其是机动车。即老百姓在主观上是不明知的,如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职责,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科罪准则。


四是从社会作用来看,将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以风险驾驭罪科罪处分,不利于保护司法的威望和公平,社会作用不好。超支电动自行车的出现,职责并不彻底在于驾驭人,因为质监、工商等行政部分监管不严,部分厂家钻法令空子导致超支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顾客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超支电动自行车。一起大多数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未将其归入机动车进行管理,电动自行车的生意、上路无需上牌、发证,无驾驭证资格要求。如果在现行法令法规没有清晰规则超支电动自行车要作为机动车来管理的情况下,将超支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要求驾驭人承担法令后果,不契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准则,也不契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


合肥律师认为司法具有打击违法和保护人权的两层功用,怎么处理超支电动自行车及其行为人,或许首先是相关部分制定相应的标准性文件,其次是行政部分进行统一标准的管理,这样,在事实发生后,才能有法可依,将其归入刑事调整的领域,否则不利于保护司法的威望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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