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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2023年10月25日 11:34:41 作者:admin123 点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李x,男,1989年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x,住址:安徽省宿州市x。

被申请人: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413x号《道路交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413011x号《道路交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号牌号码苏CE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x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借道行驶横穿马路,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最终造成的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或同等责任。本起《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结果不公正。

一、王运升驾驶的四轮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见其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之规定。本案中,王x在驾车横穿马路时,没有尽到注意观察、停车或减速观望的义务,通过视频监控看见,其行驶到马路口时,没有任何减速直接横穿马路,其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交通秩序,特别是在宿州大道限速80KM每小时的高速行驶路面上,极具危险性。事发监控可见,当时路面正常通行车辆特别多,从普通常人来分析,在横穿马路时应当避让正常通行车辆,本案王x不闻不顾,不仅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更对他人的生命不负责,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

三、申请人李x在此次事故中责任较弱,仅仅是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制动措施,但是当时画面和鉴定报告可见,李x当时是在路面正常行驶,并无超速行为。尽管当时在私下沟通时候被提到别人的车辆都看到了,为什么你的车辆未看到。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当时李x车辆是靠左侧行驶,正常情况在右侧车辆遮挡的情况下,难以及时发现右侧有横穿马路的行为,其次,即便右侧车辆能够发现,也并不代表左侧行驶的李x也必须能够及时发现,这种要求毫无道理也没有期待可能性。

四、《事故责任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经调查分析结果如下:李x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的违法行为是形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需要说明的是,该描述没有客观证据相印证,更没有任何证据指证李x存在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的情形,该描述完全是制作机关的主观评价,基于此认定李x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明显过重,有失公允,缺乏认定依据,更与客观事实不符。

本起交通事故确已造成对方驾驶员及其乘车人员死亡的悲惨结果,该结果申请人也非常愧疚并感到难过。就本次事故责任来说,申请人认为作出机关有失偏颇。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领导依法处理。

此致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