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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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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有房产约定与另一半共有但未加名,后反悔如何处理?
2021年12月14日 10:18:24 作者:admin123 点击: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好将一方个人一切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处理房产加名挂号,赠与一方请求法院吊销应如何处理?

答:现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合肥律师认为一种以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的规则处理;另一种以为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则处理,夫妻之间的约好对两边有拘束力,不用非要去处理房产加名挂号,否则会架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则。

对于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的问题,《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已经给出答案:“婚前或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好将一方一切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许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改变挂号之前吊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则处理。”

但将个人房产约好为一起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形,赠与人在产权改变挂号之前能否吊销的问题,现在依然存在争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法律约束力。”有的观点以为,既然夫妻之间的约好对两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好不触及第三人,只要意思表示实在,没有诈骗、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实行房子改变挂号手续不是必要条件,赠与一方请求吊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在审判实践中,夫妻将一方一切的房产约好为一起共有或按份共有时,合肥律师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则,有的法院就以为这种约好对夫妻两边有约束力,判令继续实行有关的赠与协议;假如夫妻约好将一方一切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处理房子改变挂号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则,房子一切权尚未搬运,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则,赠与房产的一方能够吊销赠与。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民法典》合同编的赠与处理,还是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约好处理?不管夫妻两边约好将一方一切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好,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好是否能够吊销?

夫妻之间赠与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民法典》赠与合同一章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翔实的规则,如“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赠与的产业依法需要处理挂号或许其他手续的,应当处理有关手续”“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许依法不得吊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品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婚姻家庭范畴的协议常常触及产业权属的条款,此类协议的缔结、生效、吊销、改变等并不排斥《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许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民法典》合同编对赠与问题的规则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好夫妻共有,在没有处理改变挂号之前,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则,是完全能够吊销的,这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则并不矛盾。

因此,合肥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好为一起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改变挂号之前能够行使恣意吊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