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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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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购买商业房产受到欺诈,是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进行惩罚性赔偿?
2021年11月10日 08:49:29 作者:admin123 点击: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购房人所购买的案涉房产是商业房产而不是生活消费居住房产,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范围。


案例索引:《李晓玲、甘肃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2322号】



争议焦点:购买商业房产受到欺诈的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惩罚性赔偿?


最高院认为,关于李晓玲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是否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商铺非三易公司所有且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原审据此认定《商铺买卖协议》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李晓玲所购买的案涉房产是商业房产而不是生活消费居住房产,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范围。李晓玲给付给三易公司的款项是购房款不是定金,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李晓玲与三易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三易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已经维护了李晓玲的正当权益。

因此,二审法院据此维持一审法院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当。李晓玲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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