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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律师:帮助赌博网站平台转账被定为开设赌场罪,还是帮信罪?
2022年04月23日 13:16:26 作者:admin123 点击:

合肥付廷斌律师:帮助赌博网站平台转账被定为开设赌场罪,还是帮信罪,会判多久

咨询电话(微信):15256095680

一般来讲,帮助赌博网站平台转账行为如只实施了提供银行卡账户、接收指令转账并从中赚取一定百分点的“跑分”行为,属于典型的“跑分客”,其未与赌博网站直接接触,也不可能与赌博网站形成任何形式的“合意”,本律师认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帮助犯)是错误的,应当认定为帮信罪,量刑在三年以下。本律师代理一起该类型案件,法律意见内容如下:

操作人员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为他人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途径的案件,属于新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相关行为的案件。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为他人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俗称“跑分”,是指提供自己或者他人银行账户,为从事博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传销、非法买卖结算外汇等上游行为违法所得提供流转、结算等资金支付结算通道,接受他人转账,再根据指令将该转款支付给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从中赚取一定百分点的佣金的行为。

以跨境赌博为背景,“跑分”包括以下几个流程:1.当赌客需要在境外赌博网站充值赌资时,境外赌博网站会将充值需求推送至跑分平台;2.跑分平台收到需求后将该需求转化成订单并派发给跑分客;3.跑分客接到订单后向平台提供相应的押金并通过自己或收集的他人银行账号,赌客将赌资以转账的形式流转到跑分客提供的银行账号;4.跑分客在收到赌资后将该笔款项继续转账至跑分平台指定的第四方支付账户,跑分平台在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通过大量的个人账号转账至境外赌博网站;5.订单完成后,跑分客提取相应的佣金。本律师代理一起该类型案件,内容如下:

根据本案其本人、张x等人的供述,其本人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跑分客”的特征。首先,其本人系在Skype即时聊天软件经“引导”结识账号名为“5”的人,并经“5”介绍认识“王x”和“李xxx”(李x),从而接触到“跑分业务”。在此之前,其本人根本不了解何为“跑分”,更不可能接触到网络赌博平台;其次,“跑分”所需要的软件均系上游李x提供下载,硬件设备也系在“王x”指导下购买,整个“跑分”制度、流程均系名为“王x”“5”以及李x直接搭建并在其指导下完善;再次,上游网赌平台各商户也系“王x”“5”等人介绍,具体对接、联系上游网赌平台商户也由“王x”等人直接实施,其本人不与网赌平台商户直接解除。其本人等下游“跑分客”系按照上游“王x”、李x等人的指示转账;最后,在此种架构下,其本人根本不可能如“王x”等人那样直接参与赌博网站分成,其本人等“跑分客”仅仅可以根据转账金额收取固定千分点的佣金,该佣金与帮助转账的金额挂钩,而不与整个赌博网站的全部赌金直接挂钩。

综合上述特征不难发现,无论任何角度,其本人和上游赌博网站之间都没有任何直接联系,其本人不但不直接受赌博网站的指示、其获利佣金也不与赌资有任何直接联系,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本人直接接受赌博网站商户的授意,《起诉意见书》也未认定其本人直接与赌博商户接触。

付律师:帮助赌博网站平台转账被定为开设赌场罪,还是帮信罪?

图1:“跑分”流程图

因此,公安机关意图收集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用以证明他们所做的“跑分”是给“BOB体育”等赌博网站做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似乎符合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10年公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但结合实践中已经大量出现的“跑分”等新类型案件的特征以及根据本案全案证据梳理出的本案整个“跑分”制度流程,我们应当意识到,其本人等人在本案中系为“王x”“5”等人或者系为“王x”“5”等人可能已经建立起的“跑分平台”提供帮助,而非直接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在片面共犯尚存争议的理论环境下,目前在案证据根本不可能证明其本人与上游网赌网站商户形成共犯合意,在此情形下,认定其本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显然是不合适的。相反,由于其本人等人系利用信息网络为“王x”“5”等人形成的“跑分平台”提供“跑分”服务,其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事实上,作为资金结算最下游的“跑分客”的行为是十分符合《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状的,类似本案的情形,实践中也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例如,在(2019)鲁0303刑初153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明知上游网站为赌博网站的情形下,仍然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结算资金人民币1103788527.92元,犯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最终法院认定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然而,即使认定其本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的在案证据也是存疑的。因此,公安机关系机械套用司法解释,而并未依照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严格涵摄其本人等人的行为,从而错误认定了本案的性质和罪名。

本案《起诉意见书》载明的认定事实的证据中,没有任何与上游网赌网站或者网赌平台商户相关的证据,没有任何“王x”“5”等人的供述以及与其相关的证据,甚至没有《起诉意见书》所称的“四方支付平台(小小支付平台)”的相关证据,《起诉意见书》据此草率指控其本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和情节不清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如上所述,本案系涉及新型“辅助性”网络赌博犯罪相关行为的定性,本案涉及诸多主体。根据《起诉意见书》查明的事实,本案至少涉及四方支付平台(小小支付平台)、“BOB体育”等网络赌博或类网络赌博网站平台、以“王x”“5”和李x为代表的“跑分平台”以及其本人等人(跑分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既然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控了如上事实,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指控事实的全部。最低限度的要求,在《起诉意见书》指控其本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至少应当证明《起诉意见书》所称的“BOB体育”等网站的确构成了开设赌场罪或者这些网站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相关事实确已查清,并且证明其本人等“跑分客”确与这些网站形成了共犯的合意。

但恰恰相反,本案卷宗缺少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也即上游网赌平台涉嫌开设赌场的司法判决。纵观本案全部卷宗,除其本人等“跑分客”的供述外,卷宗中连这些网赌网站的只言片语都没有。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其本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其前提条件必须具备“BOB体育”等网站的经营主体——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者被中国法院判决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者这些网站的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否则就无从谈起共同犯罪。

公安机关甚至连“BOB体育”等网站的主体是什么都没有搞清楚,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形下认定“BOB体育”等网站是赌博网站, 从而认定其本人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这是极度草率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从根本上说有违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换一种说法,不能凭本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或被害人陈述,就认定其本人等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作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