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时可敬,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工程成果,该施工成果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但,若交付的工程成果未完工,如何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则成为问题,尤其是解除固定价合同而交付的工程成果未完工的情形下,如何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案 情 简 介Introduction
案 情 简 介
Introd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