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标的额虽小,但是依然运用高度盖然性作为抗辩,打赢了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