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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怎么判刑?会判多久?权威解答来了
2022年01月18日 11:42:18 作者:admin123 点击:

合肥律师付廷斌律师:交通肇事罪怎么判刑?会判多久?权威解答来了

 

——摘自《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合肥律师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合肥律师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造成公司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4)造成公司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重伤人数每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