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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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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之间的借款如何认定,如何起诉要回?
2023年10月25日 11:09:52 作者:admin123 点击:

民间借贷上诉人赵xxx

代理词


通过全案证据来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案涉款项性质应属借贷关系,被上诉人依法应当继续偿还借款,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且没有证据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判决偏听偏信被上诉人答辩理由,而并未依法对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进行实质性审查,事实上,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完全不符合常理,其在庭审中的陈述系虚假陈述。

被上诉人门凌远的讯问笔录以及庭审中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认可案涉的25万元是被上诉人曾向上诉人索要的,包括3万元现金和15万元银行卡转账。对于索要的案涉款项性质问题,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是:向上诉人要回曾放在上诉人处的自己的钱。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案涉款项并非“男女朋友来往款”。庭审查明可见,本案并非双方之间的相互赠予行为,也并非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行为。双方的对案涉款项的分歧点在于,被上诉人认为是存放在上诉人出的钱,上诉人认为是出借的钱(已经扣除存放的钱之后),对该资金性质认定与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具有关联性。

(三)本案一审、二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均没有对交付现金的答辩理由进行任何举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上诉人负有对法律关系并非借贷或者借贷基于其他债务或者借款产生的抗辩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亦即,基于被上诉人在庭审中的答辩理由,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转款并非借款。然而,被上诉人非但没有证据证明每一笔款项发生并非基于借贷,亦根本上不能陈述每一笔款项发生的具体原因。在此情形下,直接认定上诉人无法证明款项发生原因非借贷实为不妥,也有违优势证据规则。

而通过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可看出,2020年以来,被上诉人门凌远早已经济窘迫,多次骗取证人钱财,其在如此不堪的情况下,不可能有大量现金存放在上诉人处。

二、本案认定双方属于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通过庭审查明和在案证据可明显看出,除个别具有恋爱性质的520的资金外,其他多数都是大额转账,也远远超过男女朋友之间的日常消费范畴,且大量的来往资金几乎都是上诉人先转账给被上诉人,然后被上诉人使用后很快偿还的短期的借贷关系。本案上诉人诉讼的金额是基于转款记录消减核算而来,很明显上诉人支付的金额远远高于被上诉人转回的金额。特别是15万大额转账(是上诉人在其认识对方半年前就已经存储的定期存款,是上诉人多年来,一点一滴积累的积蓄,都是300/500慢慢存入的,最大的一笔未超过2000元)。

代理人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其实很清楚,即上诉人认为是出借行为,被上诉人认为是自己的钱。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转账给上诉人的钱,但是扣除之后仍然有巨大的差额,所以被上诉人仍要偿还。上诉人要求其偿还剩余款项,天经地义,依法有据。

双方之间认识短短一个月不到,就开始大额资金转账且远远超出日常消费范畴,结合转款方式、转款习惯、款项交付方式,有理由认为认定为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为男女朋友之间的来往款,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合意,一纸驳回,着实失显公平,损害了上诉人方合法利益。可能本庭能够详细查明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依法判决。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以下内容:多年来,被上诉人门凌远在已经有合法妻子和子女的情况下,依然与多名女性同时保持男女朋友关系,通过骗取信任后又多次向其借钱,不仅如此还通过盗取微信、支付宝、花呗、百度有钱花等平台套取他人(谢某某)资金。其多次恶意欺诈、招摇撞骗、坑蒙拐骗,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并且故意多次销毁证据、隐瞒事实、逃避法律打击,很明显,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背诚实守信、家庭伦理,败坏了社会风气,如果此种行为不予打击,其不仅伤害了无数受害者,更进一步纵容了被上诉人的嚣张行为,更进一步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所以恳请法庭能够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允判决,或建议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求其涉嫌诈骗罪、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望予充分考虑。


代理人:付廷斌

年 月 日